企業徵才時可以要求哪些個人資料?

從《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就業服務法》看求職者的權利

公司在徵才時,常常會要求求職者提供各種文件和資料。但哪些是合法的?哪些其實已經踩到了法律紅線?本文從法律角度幫你逐一分析,並用生活情境說明,讓你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核心判斷標準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 蒐集的資料,不能超過目的所需的範圍。 核心判斷標準二:《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 —— 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一、各類文件的合法性逐一分析

(一)身份證、畢業證書、駕照影本

這類文件屬於基本的身份辨識和資格證明,是最常見的徵才要求。不過,什麼時候要、要什麼,細節很重要。

🏢 小明去應徵一家科技公司的行政助理,HR 在面試當天就要求他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和畢業證書影本,還說「規定就是這樣」。小明心裡有點疑問:這樣合法嗎?

✦ 畢業證書

若職缺要求特定學歷(例如要求大學畢業、或需要特定執照如律師、醫師),要求提供影本具有正當性,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你是否具備任職資格。

✦ 駕照

只有當職務本身需要駕駛(如司機、外勤業務)時,才有正當理由要求你提供駕照影本。如果是一個在辦公室坐辦公桌的工作,要你的駕照就沒道理了。

✦ 身份證(風險最高)

身份證主要是在「錄取後」辦理勞健保時才需要使用。在「應徵階段」就要求提供正反面影本,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00600 號函釋)曾提出質疑,認為核對正本就能達到辨識目的,留存影本可能已超出必要範圍。

✅ 結論: 畢業證書(特定學歷職缺)與駕照(駕駛相關職缺)通常合法;身份證建議等到錄取後再提供,應徵階段風險較高。

(二)智力測驗、性向測驗

測驗本身不違法,但測驗的「內容」和「使用方式」必須符合規定。

🏢 阿美去應徵一家軟體公司的工程師職位,公司安排了一場程式邏輯測驗。另一家公司則讓她填了一份問卷,裡面問到她的「個人信仰」和「對婚姻的看法」。兩者都算合法嗎?

若測驗內容與職務能力有直接關聯(例如:邏輯測驗對應工程師、語言性向對應翻譯),且事先清楚告知用途並獲得求職者同意,屬於合法的甄選方式。

但若測驗內容涉及思想、信仰、價值觀等與工作無直接關係的隱私領域,則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關於禁止要求非就業所需隱私資料的規定。

結論: 目的明確、關聯直接、自願同意 —— 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測驗屬合法。但公司不能藉測驗之名,探查與工作無關的個人隱私。

(三)體檢報告、健檢報告

這是四項裡面限制最嚴格的一類。體檢和健檢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規範的「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是不能蒐集的。

🏢 小華去應徵一間餐廳的內場廚師,HR 在錄取後要求他在報到前提交最近三個月的健康檢查報告,包含 A 型肝炎抗體和胸部 X 光。另一家公司則在面試時就要求他附上完整的家族病史健檢報告。哪個合法?

第一種情況(廚師依法定項目進行健康檢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合法。

第二種情況(要求含家族病史的完整健檢報告)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一般職位只能在錄取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針對職務的特定健康風險,進行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僱用前體格檢查」。檢查項目必須限於法定範圍。

🚫 結論: 應徵階段原則上不可要求。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職務(如食品從業人員),且在錄取後才能依規定進行特定健康檢查。要求完整健檢報告,違法。

(四)良民證、聯徵信用紀錄

這兩項資料一個涉及犯罪前科,一個涉及財務隱私,都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使用上有嚴格限制。

🏢 大偉去應徵一家銀行的出納員職位,被要求提供良民證和聯徵信用紀錄。同時他也在應徵一家工廠的作業員,同樣被要求這兩份資料。兩個要求都合法嗎?

✦ 良民證(犯罪前科資料)

良民證屬於《個資法》第 6 條「犯罪前科」特種資料,受嚴格限制。只有當職務性質與社會信賴、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利益有直接關聯時才可要求,例如:

  • 法律明文規定的職務(保全人員、幼兒園教保員、計程車駕駛)
  • 涉及高度誠信需求的職位(財務主管、出納、大量現金或貴重物品處理)

銀行出納員要求良民證,有正當理由;工廠作業員要求良民證,通常已逾越必要範圍。

✦ 聯徵信用紀錄

必須與「金融授信、財務管理、高額資金處理」有極直接的關聯,才有要求的正當性(例如銀行徵信人員、財務長、會計主管)。

對於絕大多數非財務核心的職位,要求提供信用紀錄缺乏正當理由,構成要求「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屬於違法。

⚠️ 良民證結論: 僅於法律明文規定或職務具高度誠信需求時可要求,公司須負舉證責任。

🚫 聯徵信用紀錄結論: 僅限極少數財務核心職位。對大多數職位要求屬違法。

二、相關法律依據與判決

(一)特種個人資料的嚴格保護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3 號(憲法法庭判決),此判決確立了醫療、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受憲法位階保護的原則。任何蒐集行為都必須符合《個資法》第 6 條但書的極少數例外情形(幾乎只有「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這條路)。公司幾乎不可能以「徵才需求」作為蒐集完整健檢報告的合法理由。

(二)就業服務法優先於個資法適用

法務部函釋指出:《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是特別法,在徵才場景中優先適用。

💡 關鍵提醒 就算公司拿到了求職者簽署的「個人資料同意書」,如果同意書要求的內容本身違反《就業服務法》(例如要求與職務無關的犯罪紀錄或懷孕計畫),這份同意書也不能使違法行為合法化。「你簽了就沒問題」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三)不當處理個人資料的民事責任

依照我國最高法院判決:過度揭露他人個人資料,縱使內容為真實,若無正當法律理由,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這意味著公司的責任不只在「蒐集」階段,後續的「保管」與「最終處理」(如銷毀)同樣重要。把未錄取者的履歷隨意丟棄,或將資料提供給無關第三人,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綜合結論:公司違法的後果

(一)三道檢驗關卡

實務上,法院審查公司徵才資料要求的合法性時,會依序通過以下三道關卡:

  • 第三關: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貫穿所有類型)—— 即使是一般資料,也必須以最小侵害方式蒐集,例如核對正本而非留存影本
  • 第一關:是否屬「就業所需」(來自《就業服務法》,特別法優先適用)—— 良民證與信用紀錄在此就面臨極高挑戰
  • 第二關:是否涉及特種個人資料(來自《個資法》第 6 條)—— 體檢、健檢、犯罪前科,公司必須證明符合極少數例外

(二)違法的三種責任

行政責任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民事責任
不當蒐集或洩漏資料,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611 號判決)。

刑事責任
若涉及《個資法》第 41 條的非法利用意圖(我國實務判決認為「利益」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利益),負責人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三)給求職者與企業的實務建議

企業最安全的做法:

  • ① 僅蒐集與職務核心能力直接相關的學歷、經歷與技能證明
  • ② 身份證等行政資料,於錄取報到後再依法辦理勞健保時蒐集
  • ③ 嚴格避免觸碰特種個人資料(健檢、犯罪前科)及高度敏感隱私資料
  • ④ 未錄取者的資料,應在一定期限後依規定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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