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實務 / 不動產法律
離婚財產
離婚後對方惡意脫產,
我的財產分配權怎麼保住?
從「假扣押」到「惡意處分追加計算」,一步步了解你的法律武器

離婚本來就已經夠傷了,如果還發現對方早就把財產偷偷轉移給親友,讓你能分到的錢縮水一大半,那真的是雪上加霜。好在法律有提供一些工具來保護你,但這些工具怎麼用、什麼時候用、要準備什麼,都需要搞清楚。這篇文章幫你一步一步拆解。
一
一、離婚財產怎麼分?先搞清楚基本規則
(一)台灣預設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到法院聲請其他財產制,夫妻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套規則的核心很簡單: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各自扣除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兩人差額要平均分配。
🏠 生活情境
小美和阿志結婚十年,離婚時:
阿志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 1,000 萬元,小美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 500 萬元。
差額 = 1,000 萬 − 500 萬 = 500 萬元小美可以向阿志要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 250 萬元。
(二)問題來了:對方惡意脫產
實務上經常發生這樣的事:財產較多的那方,趁著離婚程序還沒走完,把名下的車子、房子、公司股份,甚至存款,通通轉移給父母、兄弟姊妹或外遇對象。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名下什麼都沒了,你拿到的分配金額就大幅縮水。
對此,法律提供了兩條路:
途徑一
途徑一: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先凍結對方財產
途徑二
途徑二:依民法主張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追加計算入剩餘財產
二
二、途徑一: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先把財產凍住
(一)什麼是假扣押、假處分?
簡單說,這兩個工具的目的是「在判決還沒出來之前,先讓對方的財產動不了」:
- 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例如凍結銀行帳戶
- 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禁止對方移轉不動產
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之前,或者訴訟進行中,都可以提出聲請。

(二)法院什麼時候會准?
法院不會看到「對方有脫產行為」就馬上准,你需要讓法院相信:對方確實有積極脫產的行為,且如果不凍結,日後就算贏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錢。
🏠 生活情境
阿花發現丈夫大明在分居期間,突然把名下那台豪車過戶給他媽媽,還把手頭的公司股份以很低的價格「賣」給他兄弟。阿花擔心等到離婚判決確定,大明名下什麼都剩不下了,於是她去聲請假扣押。
要讓假扣押成功,你必須提出「具體行為」的客觀證據,光說「我覺得他有脫產」是不夠的:
- 移轉高價資產(汽車、不動產、公司出資額)的轉移紀錄
- 短期內密集辦理貸款或設定高額抵押權、質權
- 處分所得的價金去向不明,例如匯入子女或第三人帳戶
- 報稅資料顯示的財力,與實際生活水準明顯不符,可推測有隱匿財產
(三)什麼情況會失敗?
假扣押不是每次都能成功。如果對方雖然有處分部分財產,但名下還有其他夠值錢的資產可以清償,法院就可能認為「沒有執行困難之虞」,駁回你的聲請。
三
三、途徑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可以追加計算
(一)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白話翻譯:如果對方是「故意要讓你分少一點」才去處分財產,而且是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做的,這筆財產就要「假裝還在」,算進剩餘財產裡面,讓你照樣可以分。

(二)關鍵難題: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的?
這條路最難的地方,就是要證明對方處分財產的「主觀惡意」。對方當然不會承認說「我就是要讓你少分」,所以你需要靠間接證據,拼湊出對方的主觀意圖。
🏠 生活情境
阿花發現大明在他們協議分居後三個月,把一間房子「贈與」給他外遇對象,價格是零元。大明說:「我把房子送人是我的自由,跟離婚沒關係。」
法院怎麼看?
以下這些跡象,都有助於說服法院對方是惡意的:
- 處分時間非常靠近離婚基準日(例如分居後不久就開始轉移)
- 處分對象是至親,而且沒有合理的對價(比如一塊地「贈與」給爸媽,或用明顯低於市值的價格賣給兄弟)
- 資金流向外遇對象或關係特別密切的人
- 對於處分的理由前後說法矛盾
(三)哪些財產追不了?
這條法律有一個重要的前提:被處分的財產,必須本來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客體」,也就是屬於婚後財產的範圍。
📌 注意事項
如果被處分的財產是繼承來的、或是父母無償贈與的,這類「無償取得」的財產本來就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內。就算對方有處分,你也無法依本條追加計算。
🏠 生活情境
大明用繼承祖父財產所得的一筆錢,買了保險,後來把保單解約或贈與出去。
因為這筆錢本身是繼承而來(無償取得),原本就不算婚後財產的一部分,所以阿花無法用這條追回來。
四
四、實務建議:遇到對方脫產,該怎麼做?
(一)行動要快,時機很重要
一旦懷疑對方開始脫產,要盡快行動。假扣押可以在起訴前就聲請。
(二)平時就要留存資料
很多人在離婚談判陷入僵局之後才開始蒐證,但其實越早整理對方財產資訊越有利。以下幾類資料特別重要:
以下幾類資料特別重要
(三)兩條路可以同時走
假扣押和惡意處分追加計算並不互斥。如果對方名下還有資產可以凍結,先聲請假扣押保住現有財產;同時就已經轉移出去的財產,另外主張民法第 1030 條之 3,要求追加計算。
建議盡早諮詢律師,評估你的情況適合走哪條路、需要補強哪些證據。兩條路的舉證門檻和訴訟策略都不太一樣,需要依個案判斷。

三嶼律師事務所
王於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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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對方脫產,兩條路的舉證門檻和訴訟策略都不太一樣,需要依個案判斷。建議盡早與律師討論,評估你的情況適合走哪條路、需要補強哪些證據,有備而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