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契約 ——
最低服務年限與違約金約款之合法性分析
——以醫師進修綁約案例為中心
簽了切結書就一定要履行?法院怎麼看待服務年限約定與違約金

一
問題的提出
醫院為了培養專科醫師,常常會「帶職帶薪」派醫師到其他醫院進修,並要求醫師簽切結書,約定進修結束後要回院服務一定年限,如果提前離職,就要按進修期間領的薪水加倍賠償。
這種「最低服務年限」和「違約金」的約定,在職場上很常見。但這樣的約定到底合不合法?這牽涉到勞工「想離職就離職」的自由,和雇主「投資培訓總要有點保障」的需求,兩者要怎麼拿捏,值得好好說清楚。
二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怎麼判斷合不合法
(一)兩個判斷標準:有沒有必要、合不合理
法院在判斷這類約款是否有效時,主要看兩件事:有沒有必要、合不合理。這個標準後來也直接寫進了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等於是把法院長期以來的看法明文化。
判斷標準一
有沒有必要
指雇主是不是真的有需要靠這個約定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雇主花了大錢培訓員工,或員工因為受訓後變成很難被取代的關鍵人才。
判斷標準二
合不合理
指服務年限訂得長短是否恰當,要綜合考量培訓花了多少時間、成本多少、公司找不找得到人替補、給員工的補償夠不夠等等,不能訂得太誇張。

(二)法律怎麼規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雇主要跟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下面兩個條件的其中一個,否則約定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
雇主為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需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否則約定無效:
📌 注意事項
不過要特別注意,如果雇主只是為了公司文化或日常運作,對員工做一般性的帶領、教學,就算員工因此累積了一些經驗和技巧,這也不算法律講的「專業技術培訓」。換句話說,如果雇主只是讓新人熟悉業務、跟著學一學,沒有真的額外花大錢培訓,也沒給合理補償,這種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就是無效的。
💡 重點提醒
相反地,如果雇主真的安排了專業的培訓課程,還提供宿舍、場地、講師、教材,就算部分課程是由公司內部的人來教,這些也算是培訓成本的支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條件。此外,雇主讓員工帶職帶薪出去進修、還負擔進修費用,讓員工享受到專業進修的好處,這種安排也算是合理正當的。
三
違約金怎麼算,法院會不會砍價
(一)違約金太高,法院可以酌減
如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有效,員工卻提前離職,就算違約,雇主可以依約定請求違約金。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明顯太高,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252條,把金額砍到合理的程度。
法院在判斷金額合不合理時,會看整體的客觀情況、社會經濟狀況,以及當事人實際受到的損害。
(二)法院會考量哪些因素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以下幾點來決定違約金要不要打折、打幾折:
|
考量因素 |
說明 |
|---|---|
|
員工的貢獻 |
員工在進修期間,其實也有幫公司做事、有所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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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培訓成本 |
雇主實際上花了多少培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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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限比例 |
原本約定的服務年限,跟員工實際服務了多久之間的比例 |
|
雙方經濟地位 |
雇主與員工雙方在經濟地位上的落差 |
💡 違約金性質說明
如果約定的是「懲罰性」違約金,法院可能會按照員工「沒有提供勞務的期間」占「約定服務年限」的比例,去計算合理的金額。如果違約金約定時沒有特別說明性質,一般會被當作是「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也就是雇主不能再另外主張其他損害賠償。
四
案例分析:醫師進修綁約2年
📋 案例情境
拿醫師被要求進修綁約2年的案例來看:
醫院出錢讓醫師帶職帶薪出去進修,符合前面提到的第一個條件——雇主有出錢做專業技術培訓。而且醫師學到的次專科知識,對醫院的營運很重要也很難找人替補,所以醫院確實有正當理由用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來保護自己的培訓投資。服務年限訂2年,跟進修花的時間差不多,也不算不合理,所以這個約款原則上應該是有效的。
至於違約金的部分,約定「進修期間領的薪水加1倍」來賠償,性質上算是懲罰性違約金。這類約定不會自動就無效,但法院很可能會考量醫師在進修期間對醫院的貢獻、醫院實際花的培訓成本等等因素,依民法第252條把違約金往下調整,並按照醫師沒有履行服務的期間比例來計算。
五
結論
整體來說
雇主和員工在簽這類約定之前,最好都能事先想清楚培訓成本多少、服務年限合不合理、違約金會不會太重,這樣才能兼顧雙方的權益。

三嶼律師事務所
王於鎮 律師
台灣律師 / 美國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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