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風險 ——
孝順卻觸法:子女代領亡故父母存款的刑事風險
一個看似理所當然的動作,可能讓你背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爸媽走了,家裡忙成一團,喪葬費一筆一筆要付,很多人的第一個念頭是:「先去把爸媽帳戶裡的錢領出來用吧。」
聽起來很合理,對吧?畢竟這筆錢遲早也是要拿來辦後事的。
但法院過去累積下來的判決告訴我們:這個看似理所當然的動作,可能讓你背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罪名,最重可判到五年,而且就算錢真的全部拿去辦喪事,一樣逃不掉。
這篇文章先帶你搞懂法院一貫以來怎麼看這件事,再用一個真實案例,看看這條法律地雷實際上是怎麼引爆的。

一
法律小知識:爸媽的存款,一過世就不再是「你的」了
(一)基本原則:遺產是大家共有的,不是誰先領先贏
民法有個很重要的觀念:爸媽一旦過世,他名下的財產(包括存款)就不再屬於某一個人,而是變成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不管你是不是保管存摺印章的那個孩子,只要沒有經過其他兄弟姊妹(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自己去動用、處分這筆錢。
這個「要全體同意」的原則,法院向來抓得很緊。也因此,只要有人自己先動手領錢,事後才想辦法解釋,在法律上都很難站得住腳。
(二)最常被判有罪的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實務上最常見、也最穩定的判法是這一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邏輯很簡單:
人一過世,原本的委託關係原則上就結束了,孩子沒有資格再用爸媽的名義做任何法律行為;
提款單、取款憑條這類文件,代表的是「爸媽本人要領錢」的意思,一旦爸媽已經不在了,這張單子上蓋的印章就等於是冒名做的;
拿著這張蓋了印章的單子去銀行領錢,就是把這份「偽造的文件」拿出來使用;
這樣做會損害到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的權益、也會損害到銀行審核作業的正確性,所以就成立這個罪。
(三)那詐欺、侵占這些罪名呢?大多數情況不會成立
有些人可能會擔心,是不是還會被加上「詐欺」或「侵占」的罪名?實務上大多數見解認為:
詐欺取財罪
·通常不成立
因為銀行依約定把錢付出去,並沒有因此受到財產上的損失,行員也很難說是「被騙了才付錢」。
侵占罪
·見解比較分歧
還沒有統一答案,因為繼承人本來就是共同持有遺產的人之一。
背信罪
·理論上有可能
但因為通常會跟偽造文書罪一起成立,實務上大多只用偽造文書罪來處理,不會疊加判刑。
換句話說,最主要、也最需要提防的,就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近年一個重要轉折:法院開始承認「身後事」的特殊授權
過去的判法比較一刀切:人一死,委託關係就消滅,孩子再動用存款一律論罪,幾乎沒有例外。
但最近最高法院開始承認一個例外:如果爸媽交代的事情,性質上「就算人走了也還是要有人處理」——像是辦喪禮、選塔位、辦告別式這種對往生者意義重大的「身後事」——這種委託不會因為人死了就自動失效。
不過,法院同時也劃出三條限制線,這個例外並不是隨便都能套用:
不能違反遺囑,也不能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必須是真的用在處理對往生者有重大意義的事(不是拿去做其他用途);
必須真的有急迫性和必要性——也就是說,如果手邊還有別的錢可以應急,法院通常不會認為有「急著動用這筆存款」的必要。
法院還會進一步依照當事人的心態,把情況分成四種不同層次來判斷:
如果真的符合上面三條件、有正當理由代為處理身後事
不成立犯罪
如果搞錯事實、誤以為自己還有授權才去領錢,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一樣不成立犯罪
不成立犯罪
如果知道自己沒授權,卻誤以為這樣做不違法,屬於禁止錯誤,可以依法減輕甚至免除刑責
可減輕或免除
如果明明知道自己沒有權限,卻還是為了方便行事而動手,沒有任何開脫空間
直接成立犯罪
而且法院特別提醒一點很多人會誤會的地方:
錢後來到底有沒有真的拿去辦喪事,只影響「有沒有貪圖不當利益」的判斷,並不會影響「偽造文書」這個行為本身成不成立。
就算錢一分不少全部花在喪禮上,偽造提款單、盜蓋印章的行為,依然是違法的
二
真實案例:一個兒子的親身經歷
了解了上面這套法律架構之後,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發生的案子,就是最好的示範。
(一)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存摺印章交付
媽媽生前安排
一位媽媽生前把自己的郵局帳戶和農會帳戶存摺、印章交給兒子保管。
民國110年1月4日
下午
媽媽過世
民國110年1月4日下午,媽媽過世了。
一早
兒子動用存款
郵局才剛開門,兒子就拿著存摺印章上門,用媽媽的印章蓋在提款單上,領出25萬元,又轉帳87萬元到自己的帳戶。他的說法是:媽媽生前口頭交代過,要用這筆錢辦喪事。
(二)套用四層判斷,這位兒子落在哪一層
這個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講得不夠清楚,把案子發回更審,要求下級法院重新用上面那套四層架構仔細審查。更審法院重新檢視後,得出兩個關鍵發現:
1、他其實不缺錢,喪葬費另有著落
法院查出,這位兒子名下另一個銀行帳戶(實際上也是媽媽生前先匯給兒子的)裡,還有338萬多元,遠遠超過喪葬費大約120多萬元的需要。也就是說,他其實不需要急著去動用郵局帳戶的存款,前面說的「急迫性、必要性」根本不存在。
2、 他自己說出了真正的動機
更關鍵的是,這位兒子在審理過程中自己說了一句話:家裡有10個兄弟姊妹,其中大哥已經過世、留下一個女兒,「如果沒有馬上領出來,10個人都要蓋章」,所以才趕著在媽媽過世隔天一早就衝去銀行。
法院認為,這句話等於自己承認:他很清楚領這筆錢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只是嫌麻煩、想搶快,才自己動手蓋章領錢。這已經不是「誤會」,而是「明知故犯」,落入前面說的第四層,自然逃不掉刑責。
(三)最後的判決結果
⚖️ 判決結果
更審法院最終仍然判決有罪: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至於他在媽媽過世「當天上午」(媽媽是下午才過世)提領農會帳戶的部分,因為當時媽媽還活著、還在生前授權範圍內,這部分則獲判無罪——這也剛好呼應了前面提到的原則:死亡前的提領行為,通常不會有問題;問題出在死亡之後。
三
給正在面對這種狀況的你:三個實用建議
如果家裡剛好也遇到爸媽過世、需要用錢辦後事的情況,記住以下三點,就能大幅降低法律風險。
01
(一)第一原則:錢不是「先領就好」
爸媽一過世,帳戶裡的錢就不再是單一某個人可以自行處分的財產,而是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不管你是不是保管存摺印章的那個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自行蓋章領錢,都有很高的法律風險。
02
(二)真的急需用錢辦喪事,該怎麼做
先自己墊:如果手邊有錢,可以先用自己的錢支付喪葬相關費用,留好單據,之後再從遺產中歸墊回來。
走正式程序:如果一定要動用被繼承人的存款,應該取得全體繼承人書面同意,再依銀行處理「繼承存款」的正式流程辦理,而不是自己拿印章去蓋。
03
(三)千萬別因為「人多麻煩」就自己先做
前面案例最讓人惋惜的地方,就在於這位兒子不是真的走投無路才這麼做,而是嫌繼承人太多、蓋章麻煩才搶快。這種「先斬後奏」的心態,正是法院認定「明知故犯」的關鍵證據。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一旦被起訴,就算最後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了事,前科紀錄依然跟著你,家人之間的信任裂痕更是難以修復。與其事後花時間打官司、傷感情,不如一開始就按部就班,走正確的程序處理。

三嶼律師事務所
孟憲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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