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勞工個人資料的合法性分析
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及司法實務,以下針對四種公司常見行為,逐一說明其合法性與潛在風險,並搭配生活情境說明,讓您一目了然。
生活情境
小明投遞履歷應徵A 公司的行銷職缺,最終沒有被錄取。幾個月後,他突然收到A公司業務部門的面試邀請——原來公司一直把他的資料存在「人才庫」裡。小明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資料還在對方手上,這合法嗎?
法律分析
特定目的的問題
公司蒐集應徵者資料,原始特定目的通常是「062 招募新進員工」。若把資料保留在人才庫,目的已悄悄轉為「063 人力資源管理」或未來的招募,這就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什麼情況下才合法?
- 公司必須在應徵者投遞履歷時(例如徵才頁面或應徵表單),以清楚易懂的方式,事先告知資料將被保留於人才庫。
- 必須取得應徵者「單獨書面同意」(個資法第 7 條、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
- 行政函釋亦明確指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須經明確告知並取得當事人同意。
司法實務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人力銀行求職者資料相關案件時,會嚴格審查是否「逾越求職者的同意範圍」。若公司把資料用於非原來告知的目的(例如長期保留備用),即可能構成非法利用。
結論
⚠️ 若未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此行為有高度違法疑慮,建議公司在招募流程中加入明確的「人才庫同意選項」。
生活情境
小美應徵B 公司的職位,但B公司把她的履歷轉給旗下子公司C公司,C公司的HR便主動打電話聯繫她。小美納悶:「我根本沒有投履歷給C公司,他們怎麼拿到我的資料?」這樣合法嗎?
法律分析
特定目的的問題
原始蒐集目的通常僅限於「本公司」的招募活動。將資料提供給法律上獨立的「關係企業」,已明顯超出求職者對單一公司的求職意向範圍。
為什麼關係企業不能直接共用?
關係企業雖然有投資關係,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人主體。除非求職者在提供資料時,已明確知悉並同意資料將被提供給「某某集團」或「關係企業」共同使用,否則即屬違法。
司法實務怎麼說?
依據我國司法判決,曾有被告設立虛設公司,並將求職者資料用於另一家公司的業務,法院認定此舉已逾越特定目的,並構成犯罪。關係企業共用個資的法律評價與此類似,是檢察官偵辦及法院判決有罪的重點之一。
結論
⚠️ 此行為極可能違法。若集團確有共用需求,務必在招募時明確揭露,並取得求職者同意
生活情境
D 公司每年都會製作一份員工通訊錄,列出所有人的姓名、部門、分機和電子信箱,發給全體員工方便聯繫。有員工擔心:「這樣公開我的資料,合法嗎?」
法律分析
特定目的的問題
蒐集員工聯絡方式的原始目的,通常是「063 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內部聯絡、職務分配與行政管理所需。通訊錄的使用,與此目的有直接關聯。
合法的條件是什麼?
- 目的關聯性:製作通訊錄必須是為了執行職務、內部溝通等業務運作所必要。
- 內容最小化:通訊錄應僅包含職務所需的最低限度資訊,例如部門、職稱、分機、公司信箱。不應納入身份證字號、住址、私人手機或個人電子郵件等與工作無直接關聯的資料。
- 安全措施與告知:公司應有內部政策,要求員工妥善保管通訊錄,不得外洩;最好在員工到職時,於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中載明此項利用方式。
法務部函釋的立場
法務部函釋明確指出:在「人事管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將員工的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給其他員工,如屬人事管理所需,即屬合法利用,但須遵守比例原則及安全措施。
結論
✅若通訊錄內容限於職務聯絡所需,並有相應管理措施,此行為通常合法。但內容不得過度,且應盡到告知義務。
生活情境
E 工廠某天在大門口貼出公告,寫著「本廠員工陳○○因違反工廠規定,自即日起解除勞動契約」。陳○○的朋友、鄰居、甚至外送員路過都看到了。這樣的行為,公司有沒有違法?
法律分析
特定目的的問題
此行為涉及對員工個人資料(姓名、解雇事實)的公開揭露,已明顯超出內部「人力資源管理」的範疇,將私人人事決定曝光於公眾視野中。
為什麼違法?
- 比例原則嚴重失衡:解雇的內部通知,只需書面送達當事人及相關主管即可達成管理目的。張貼於公共場所,手段與管理目的之間不具正當合理關聯,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公司所欲達成的管理利益。
- 違反個資法第 5 條:公開揭露解雇事實,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 可能觸犯刑法誹謗罪或民事侵權:姓名加上負面事實的公開張貼,可能對當事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
司法實務怎麼說?
法院對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危及當事人隱私權的行為,將給予刑事處罰。公開張貼解雇公告,其侵害性與可責性更為直接且嚴重,實務上絕無合法空間。
結論
此為明確的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個資法,亦可能構成刑事誹謗或民事侵權。實務上絕對不可行,公司應以書面個別通知當事人,切勿公開張貼。


